
在香港刑事訴訟程序中,控方有時會決定對被告「不提出證據」(ONE)。這意味著控方正式向法庭表明,不會就相關指控提供任何證據。這並非無罪判決,而是控方基於公眾利益因素、證據力薄弱或被告個人情況等因素作出的酌情決定。
主要影響:
- 無定罪記錄:若簽保守行為獲接納,被告將不會因該指控留下刑事定罪記錄,此為最主要益處
- 守行為條款:法庭會命令被告自簽擔保金(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承諾),承諾在特定期限內(通常為12至24個月)保持行為良好
- 違反後果:若被告在守行為期間再犯其他罪行,除可能被沒收擔保金外,還須面對新罪行的判刑
- 非認罪聲明:同意簽保守行為並不構成認罪。這是務實的決策,旨在避免全面審訊的風險、成本及壓力,同時獲得不留犯罪記錄的益處
適用時機?
此方式常見於輕微罪行、初犯者或以下情況:
• 證據力處於臨界點
• 申訴人不願繼續追究
• 達成的解決方案/與控方的協商符合司法公正利益
如何申請?
「不提出證據」簽保守行為需透過向律政司提交守行為申請書提出。鑑於法律程序及原則的複雜性,委聘律師撰寫具有說服力的申請書至關重要。
法律意見的重要性
接受簽保守行為具有法律後果。您應始終徵詢法律代表的專業意見,以全面了解其影響並確保此為適合您案件的正確策略。
免責聲明:本文章僅供參考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合資格的法律專業人士。